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优化压覆审批管理程序,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行政审批效率,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助力宁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重要矿产资源除包括国务院出台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外,还增加了宁夏优势矿产资源冶金用石英岩、镁矿(冶镁白云岩)。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影响区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勘查开采的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影响区,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与影响区外矿产资源开发互不影响。
《办法》提出,建设项目选址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影响区,查询影响区与矿产资源重叠状况,如影响区内存在已查明的矿产资源或正在实施的财政出资勘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考虑调整选址方案。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在建设用地审批之前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或正在实施的财政出资项目勘查区范围。
《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在其矿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影响区压覆煤成(层)气、地热、矿泉水等气体、流体矿产资源;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登记入库的矿产资源范围或已查明资源量的;财政出资勘查区域重叠,但不影响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影响区压覆尚未查明资源量的重要矿产资源探矿权等四类情形的建设项目,无需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用地审批环节直接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即可。
《办法》规定,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留设保护矿柱)的单独选址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用地审批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列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物流园区等特定区域,涉及压覆并已整体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不再单独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涉及压覆但未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由项目建设单位单独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因建设项目改扩建等原因造成影响区范围、压覆资源量变化的,需重新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